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怎样申报和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 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均可申报。已认定为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不再另行申报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南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新申报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进行评审。
(一)自愿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备案)、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
3.有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的幼儿园需提交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备案材料;
4.幼儿园用房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在园幼儿花名册;
6.幼儿园教职工健康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上岗培训合格证)、园长任职资格证书、保育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炊事员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相关证书(医生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证)、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财会上岗合格证等;
以上2、3、4、6项材料均为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二)组织评审
由南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达到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公示认定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将拟认定的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为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授予“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四)签订协议
经认定的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上报备案
南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于每年6月底将评审认定的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上报南宁市教育局备案。
二、招生工作是怎样
1、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南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每年6月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咨询电话等信息。
2、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辖区户籍的适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三、怎么收费与扶持
1.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辖区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南宁高新区确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对认定为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给予以下扶持:
(一)核拨生均补助经费
对认定为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南宁高新区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南宁高新区三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给予幼儿园生均每学期110元的补助。
南宁高新区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给予幼儿园生均每学期100元的补助。
南宁高新区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给予幼儿园生均每学期90元的补助。
(二)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升级奖励政策
对认定为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自治区、南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认定,分别给予被评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南宁市示范幼儿园、城区示范幼儿园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
(三)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帮扶机制
建立南宁高新区普惠性幼儿园师资扶持机制。建立南宁高新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辖区内每所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两所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派1名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帮助结对帮扶南宁高新区普惠性幼儿园规范管理,提高幼儿园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四)其他扶持政策
对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选派园长、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各级各类培训学习时给予优先和倾斜。同时结合南宁高新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开展培训。
四、怎么管理与监督
1、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严格遵守《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在南宁高新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
2、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到南宁高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建立预结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化,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
3、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可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南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每年要配合物价部门对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督促资金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4、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参考《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如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不到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的,取消其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自愿退出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直接取消办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南宁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环境创设、教学质量和水平等保教工作以及安全、卫生保健等常规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
6、对恶意套取、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幼儿园,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